9.4 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9.4.1 机动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详细描述车辆现存基本状况:类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其他),车主,联系电话,住址,燃料种类,车身颜色,厂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购置日期,原始价格(元),初次登记日期,年审检验,公路规费,购置附加税(费),行驶里程(累计)等。
9.4.2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认真核实委托书内容,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实施现场查勘。按照动力、外观等顺序对车辆进行勘验、记录,并进行照相或录像。调查了解车辆曾经可能发生的导致车辆损坏的事件及损坏程度。
9.4.3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汽车价值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鉴证。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证。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应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综合成新率适当下浮进行鉴证。
汽车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日计算,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自出厂年份算起。
9.4.4车辆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具体选择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法(收益现值法)或清算价格法进行价格鉴证。
9.4.4.1重置成本法,适用一般车辆价格鉴证。
鉴证价格= 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 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9.4.4.2 现行市价法,适用于价格咨询和市场预测。
直接法: 是指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被价格鉴证车辆完成相同的现行市价。
类比法: 在公开市场上无法找到相同车辆, 只能找到相类似的车辆, 计算公式:
鉴证车辆价格=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价格鉴证对象比交易参照物优异的价格差额-交易参照物比价格鉴证对象优异的价格差额
或鉴证车辆价格= 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9.4.4.2 收益现值法,适用于运营车辆。被鉴证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 用适当折现率折现为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现值。
9.4.4.3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拍卖、抵押、清理、企业破产。
公式: 鉴证价格= 鉴证现值×变现率
鉴证现值= 重置完全价格×综合成新率
变现率=1- 变现折扣率
9.4.5 车辆重置价格,应以当地市场相同型号汽车的中等价格确定;进口汽车,国内市场没有销售价格的,重置价可按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
登记车辆一次交纳的车辆购置税、车牌费应计入汽车重置成本,其他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汽车重置成本;未销售或未登记车辆的重置成本为其销售价格(成交价格)。
9.4.5.1国产轿车重置成本计算。
重置成本完全价值=同种车型现行市价+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
车辆购置税=[机动车现行市价÷(1+17%)] ×10%
其中:17%为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率;10% 为车辆购置税率
9.4.5.2进口轿车重置成本计算。进口轿车重置成本(即现行价格)由以下税费构成:
A. 报关价。计算时,需要将报关价格换算成人民币,外汇汇率采用评估基准日的外汇汇率进行计算)
B. 关税: 报关价×关税税率
C. 消费税:应缴纳消费税=(报关价+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D. 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报关价+关税+消费税)×17%
E. 通关费用
F. 商检费用
G. 运输费用
H. 银行费用
I. 选装件价格
J. 经销商费用
K. 其他费用( 如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造成的费用)
9.4.6车辆综合成新率。确定车辆综合成新率应以汽车的类型、用途、使用状况为依据,结合汽车行驶时间、里程等综合确定。一般可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部件鉴证法、整体观察法等进行测算。
9.4.6.1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1-(车辆实际已使用年限÷车辆总使用年限)
车辆总使用年限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各种车型的报废年限。
9.4.6.2行驶里程法
成新率=1-(车辆实际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规定行驶里程)
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和车辆设计行驶里程遵循孰低原则计算。
9.4.6.3部件鉴证法。部件鉴证法是对机动车按其组成部分对整体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各部件权重系数可参考“附录七机动车辆价格鉴证权重系数参考表”。
9.4.6.4整体观察法
整体观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观察的方法,辅之以简单的仪器检测,对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鉴证、分级以确定成新率的方法。
9.4.7 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按当地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其价值。
9.4.8 由报废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拼装车),按报废车辆价值计算。
9.4.9经拆解的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按废旧金属价值计算。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使用的可根据使用状况结合成新计算其价值。
9.4.10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价格鉴证,可参照机动车的价格鉴证方法。
9.4.11 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八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强制报废标准”。
9.4.12拖拉机的价格鉴证,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拖拉机,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型机动车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拖拉机的经济寿命参考“附录九拖拉机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9.5 非机动车价格鉴证
9.5.1 对非机动车进行价格鉴证,需查看、核对委托鉴证的自行车、山地车、助力车、变速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等非机车的厂牌、规格、型号、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9.5.2非机动车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及可以取得的资料选择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
9.5.3 分析非机动车于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9.5.4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目前仍有生产或销售的,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按其综合成新率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类车辆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9.5.6 非机动车辆的经济使用年限可参考以下标准:
①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的折旧年限为8-10年,也可按每月1%折旧。
②助力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的折旧年限为6-8年。
③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一般取该车基价的5%。
9.6 船舶价格鉴证
9.6.1 船舶包括渔业船舶及运输船舶。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运输船舶指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9.6.2进行船舶价格鉴证,应记录并核对船舶的船号、船名、船舶用途及类型、船舶构造、船舶吨位、乘客定额、动力系统、导航系统、建造完工时间及改建时间、船龄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项目,索取船舶有关手续如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查验船舶主要部件现状及性能,并调查其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他导致船舶损坏的意外事件及其程度。
9.6.3 船龄指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船舶建造完工日至鉴证基准日的年限。
9.6.4 船舶的具体鉴证方法可参照机动车价格鉴证。
9.6.5 国家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渔业、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具体标准见“附录十 船舶强制报废标准”。
9.7渔畜产品价格鉴证
9.7.1渔畜产品,包括养殖的猪、牛、羊、鸡及鱼、虾、海参等产品,其价格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渔畜产品季节差价明显,委托书中应对基准日等要素予以明确。
9.7.2 进行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应十分重视渔畜产品的成本特点:
(1)饲料费用和幼仔费用所占比重大。饲料费用一般占舍养(圈养)产品成本的60%左右, 幼仔费用一般占20%左右, 两项合计占全部成本的80% 左右;
(2)受自然力影响,经营风险较大。死亡损失是渔畜产品成本中一项不可缺少的费用项目, 即使进行价格鉴证的产品并未发生死亡损失,也应按当地社会平均死亡率计算死亡损失费;
(3)成本内容差异大且成本费用的分摊计算比较复杂,实际鉴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副产品价值高。渔畜产品一般都有副产品, 且经济价值较高, 如粪肥、皮毛、下水、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价格鉴证时应充分考虑。
9.7.3渔畜产品价格鉴证,可以采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市场价格法、预期收益法、差价法、比价法。
9.7.3.1在交易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应首选现行市价法, 按基准日当期当地交易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怀崽的, 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 所怀崽不另计价格。
9.7.3.2 在作为畜牧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时( 如奶牛), 由于生产周期、收益年限较长且投入占用的资金较多,可选用收益现值法。
年平均纯收入一般取当地同类牲畜前三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 如奶牛具体包括鲜奶、产犊、奶牛淘汰后出售肉、皮张、下水收入。折现率可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结合当地畜产品养殖风险综合确定。
9.7.3.3在市场交易不多, 且养殖单位核算资料比较完整的条件下, 也可选用成本法(生产价格法)。其价格主要由生产经营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
①税金按国家规定的产品税、销售税、屠宰税等, 结合产量产值分摊。不纳税产品不分摊税金。
②利润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
③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费用、人工费用和期间费用。
物质费用包括: 直接生产费用(购雏费、饲料费、动力燃料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工具和材料费、其它直接费)、间接生产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其它间接费用)
人工费用=劳动日工价×用工数量
用工数量主要指饲养用工、管理用工、加工饲料用工等。
期间费用包括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和财务费。
④对已经产生的副产品收入(如粪肥、仔畜、淘汰畜、淘汰禽等) 应按当地市价计算,并从渔畜产品成本中扣除。
9.7.4 肉用产品价值,可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技术鉴证的牲畜出肉量, 再根据基准日当期当地市场的鲜肉中等价格和副产品平均收入计算鉴证价格。公式如下:
鉴证价格=出肉量×鲜肉价格+ 副产品收入
注: 副产品平均收入是指牲畜的下水、皮张、骨的合计收入平均值。
9.7.5 对于观赏动物的价格鉴证,应分别根据其品种、血统、性别、体格、种态、岁龄、声音、瞟情、羽毛、是否野生、有无缺陷等情况,选用专家咨询法或现行市价法。
9.7.6 畜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见“附录十一 畜牧产品和观赏动物的经济寿命参考表”。
9.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格鉴证
9.8.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9.8.2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其办理案件所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价格鉴证。
9.8.3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进行价格鉴证,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无政府定价的按市场价执行,政府定价低于实际售价的按实际售价执行。既无政府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 可参照该种动物的价值标准予以确定:
①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计算;
②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 倍计算;
③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 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的20%予以折算;
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 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 。
9.8.4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附录十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
9.9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
9.9.1 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9.9.2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9.9.3 对森林资源进行价格鉴证,委托方应提交鉴证委托书及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以及按照鉴证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鉴证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
9.9.4在进行价格鉴证前,价格鉴证机构应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1.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2.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3.鉴证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4.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5.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6.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7.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
8.其他与鉴证有关的资料。
9.9.5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的基本方法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及清算价格法。
9.9.6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前,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应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1、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2、林木:
(1)用材林:①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②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③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9.9.7 林木价格鉴证。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鉴证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鉴证方法主要有: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
9.9.8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价格鉴证。用材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合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林木价格鉴证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鉴证值之间的衔接。
9.9.9 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9.9.10 防护林林木价格鉴证。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价格鉴证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鉴证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鉴证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能获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9.9.11 特种用途林林木价格鉴证。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9.9.11.1 实验林林木价格鉴证。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9.9.11.2 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9.9.11.3 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价格鉴证按照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方法进行。
9.9.12 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价格鉴证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林地价格鉴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价格鉴证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鉴证;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价格鉴证;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价格鉴证。
9.9.13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主要选择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价格鉴证。
9.10 果树价格鉴证
9.10.1 委托果树( 坚果类、浆果类、肉果类等)价格鉴证, 委托方应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资料, 委托书上应注明果树的名称、生长阶段、树龄、鉴证范围及数量、计量单位、基准日、鉴证要求等内容。
9.10.2受理委托后,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对标的进行勘验, 将委托内容逐一核实, 勘验笔录应包含标的所处的生长阶段、生长状况、胸径、树龄等内容, 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
9.10.3果树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根据委托方的鉴证要求和可以取得的资料,按果树不同的生长阶段, 选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测算。
9.10.3.1幼树期价格。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 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加栽植费用计算。
1、合理成本,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
①直接费用: 包括秧苗费、肥料费、农药费、排灌费等;
②间接费用: 包括购置农具费、折旧费、秧苗损失费(可按成活率计算);
③期间费用: 包括土地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电费等。
2、工时费用,包括直接用工费用、间接用工费用。
直接用工费: 包括用工量及工费, 按种植业产品统一工价计算。
间接用工费: 包括用工量及工费, 按种植业产品统一工价计算。
9.10.3.2初果期价格。在幼树期价格计算的基础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未来三年的年平均产值来计算价格。
9.10.3.3盛果期价格。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年纯收益取当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收益年限取盛果期剩余年限或可预见的合理收益年限,资本化率一般采用当地林果行业投资收益率。
若有关资料无法取得,可按当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乘以该类果树的幼树期树龄来计算价格。
9.10.3.4衰果期价格。按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年平均值,结合尚可收益年限计算。
9.10.3.5果木材价格。若果木材在当地具有普遍利用价值,果木材价值一般可按当时当地市场收购价格确定,并计入果树价格鉴证结果。
9.10.4果树结果期及产量参见“附录十六 主要果树结果期划分及产量参考表”。
9.11 古树名木价格鉴证
9.11.1古树名木,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珍贵、稀有的树木,或在历史、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9.11.2古树名木价格鉴证,一般情况下是对其损失价值进行鉴证。古树名木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树干损失部分超过树干周长的50%或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40%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
9.11.3古树名木损失鉴证依据树木的基本价值、生长状况、树木级别、损失程度以及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来计算。若相关资料无法取得或无法直接测算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9.11.4古树名木的胸径(距地面1.3米处的干径)。若胸高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之和。
9.11.5全部损失计算标准。全部损失=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基本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
9.11.5.1树种价值(基本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每厘米胸径,参照当地市政建设工程苗木预算价格,乘以古树名木的价值系数(15-20倍)。
一般树木每厘米胸径价格:
软阔6元-10元/厘米(杨、柳树6元,国槐10元)
硬阔20元-80元/厘米(柞树、橡树20元,银杏80元)
针叶50元-100元/厘米元(侧柏50元,油松60元,白皮松100元)
古树名木价值系数:软阔15,硬阔18,针叶20。
9.11.5.2生长势价值系数。生长势价值系数是指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的调整值。
树冠丰满、树干饱满、无病虫害、叶色浓绿、生长旺盛的古树名木定为1;
树冠过稀过窄、树干腐烂1/2以上、病虫害严重、长势差的古树名木为0.2;
生长势中等的古树名木定为0.5。
9.11.5.3 树木级别价值系数。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体现其价值的高低。
一级古树级别价值系数定为2;
二级古树为1;
名木一律定为2;
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的古树名木定为3-4。
9.11.5.4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树木场所是指树木生长区域在地理上所处的位置。树木的生长场所分为:远效野外、乡村街道、区县城区、近郊区、市区范围、风景区及名胜古迹六类。其场所价值系数分别为:
远郊野外1.5,乡村街道2.0,区县城区2.5,近郊区3.0,市区范围3.5,风景区及名胜古迹5.0。
9.11.6部分损失鉴证。局部损伤的情况多发生在根部、树干及树冠。如建设工程断根、伤枝,交通事故伤害树干等。损失数额=古树名木总价值×N%,其计算标准见下表:
受伤部分占树干周长的% |
价值降低% |
|
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的% |
价值降低% |
20 |
至少20 |
|
20 |
至少30 |
25 |
40 |
|
25 |
40 |
30 |
60 |
|
30 |
60 |
40 |
80 |
|
35 |
80 |
50 |
100 |
|
40 |
100 |
|